教育法渊源

一、宪法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二、教育法律
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
教育法分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修改)
1995年3月18日制定的《教育法》就是我过的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为实时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
教育行政法规分条例、办法和规定三种形式。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性法规分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和地方性教育规章(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的责任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了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初一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行政区到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
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仲裁渠道
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节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